云南省江西商會印章、證書使用管理制度商會印章、證書是商會對外交往的重要憑證,具有法律效力。為了加強管理,保證商會各項業務的順利進行,特制定本辦法。 一、印章、證書的保管 1、商會印章、證書包括:商會公章、財務專用章、會長名章和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、《稅務登記證》。 2、商會公章、會長名章和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、《稅務登記證》由秘書處負責保管。 3、商會財務專用章,由秘書處的出納負責保管。 4、印章、證書,原則上不得帶出,因特殊情況需要帶出使用時,須經會長批準后,由印章、證件保管人員親自攜帶使用,嚴防丟失。 二、印章、證書的使用 1、使用印章、證書實行等級制度。登記表由秘書處存檔,以便備查。 2、商會日常事務性辦公需要商會公章,如聯系業務介紹信、商會各種證照年檢等,須經秘書處審核,秘書長簽批。 3、各類合同、協議等重要文件,需要商會公章和會長名章,須經秘書處審核,由秘書長簽批。 4、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行文需要商會公章,須經秘書處審核,由秘書長簽批。 5、各類合同、協議等文件及對政府、相關部門行文加蓋印章后的原件或復印件交秘書處登記留存,以備查閱。 6、禁止在空白介紹信、商會信箋、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蓋印章。 7、違反本制度規定,造成后果將由直接負責人負責,后果嚴重的,追究直接責任人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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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會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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